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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

长城保险
属于两全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还可领取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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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2017)》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中的一项, 给付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且有效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及《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保险公司仅给付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后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且有效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者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或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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