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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定期寿险

瑞众人寿
提供定期身故保障,保险期间可为3/5/10/15/20/30年,或至被保险人40/45/50/55/60/65/70/75/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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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3/5/10/15/20/30年或至40/45/50/55/60/65/70/75/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在我公司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八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将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有欠交保险费,我公司将从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欠交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其他欠交款项。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或80周岁本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方式贵单位可选择其中之一。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届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如果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公司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公司可以依照续保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决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在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3/5/10/15/20/30年或至40/45/50/55/60/65/70/75/80周岁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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