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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家安康终身健康理财保障计划

新华保险
34种重大疾病保障,独立保额全面呵护;双倍身价保障终身;年度红利复利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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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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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是福保障多

34种重疾健康保障,独立保额全面呵护。
双重分红收益好
年度红利复利递增,终了红利以丰补欠。
一生呵护双身价
有效抵御人生五大风险,双倍身价保障终身。
资产保全老无忧
资产保值抵御通胀,灵活规划养老无忧。


主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的10%;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主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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