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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升级版)

瑞众人寿
专属借款人的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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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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