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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 A 款定期寿险

新华保险
属于定期人寿保障产品,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全残或身故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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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1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本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 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 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1周岁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8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对本合同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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