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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年年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华泰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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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不计息)乘以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各到达年龄对应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周岁

12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不计息)乘以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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