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吉年福至,多种保障
集身故、双倍意外身故、满期给付于一身,可选择附加险,满足健康保障需求。
年缴保费,选择灵活
3、5、10年三种交费方式,对应三种不同保险期间,组合方式多样,选择灵活。
红利增值,保全资产
分享公司盈利,资产保值增值,可作教育金、养老金等,实现人生长期财务规划。
保单利益
1、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满可领取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含)非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一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一年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额外给付一倍基本保险金额。
4、累计红利:
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按一定比例向分红险的投保人分配可分配盈余,实际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红利可以现金形式领取或者保留在公司以复利形式累积生息,还可用以抵缴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年内(含)非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一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一年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满可领取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额外给付一倍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0/15/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3.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4.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