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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福康人生两全保险

长城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可领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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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附加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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