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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福传家终身寿险

北京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高残保障,因航空意外导致身故可额外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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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3)基本保险金额×1.035N-1,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含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含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3)基本保险金额×1.035N-1,N=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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