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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护成人尊享版两全保险

阳光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还有意外身故或全残体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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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55/65/75/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体恤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体恤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55/65/75/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体恤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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