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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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1《全残项目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1)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1《全残项目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