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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附加京康源两全保险

北京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祝寿金,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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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您累计所交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主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您累计所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主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附加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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