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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

上海人寿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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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8周岁前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较大的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您选择趸交,保险公司将按照①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②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3.5%)(保单年度-1)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满期之前保险公司将按照①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②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满期之后保险公司将按①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②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3.5%)(保单年度-1)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18-60周岁给付比例为160%;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二条犹豫期”、“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六条年龄错误”、“第二十七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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