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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恒爱传世终身寿险

北京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还有因航空、自驾车导致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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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8N-1,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8N-1,N=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身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公务车、租赁车,自进入所驾乘汽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个人非营业车辆、公务车、租赁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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