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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弘益安顺两全保险

弘康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一般、非意外、公共交通、航空导致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可选因自驾车而导致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仍生存可按约定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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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给付系数比例:0至17周岁100%;18至40周岁160%;41至60周岁140%;61周岁(含)以上120%。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在民航客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租赁车或公务车期间,在个人非营业车辆、租赁车或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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