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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

建信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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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80/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已支付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1)若我们已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无论一次或多次),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2)若我们未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已支付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1)若保险公司已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无论一次或多次),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2)若保险公司未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80/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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