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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尊终身寿险

中华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还有额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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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费×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
18-60周岁 16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2.4.2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全残,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

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的,并且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2.4.1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的,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2.4.1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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