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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传家福终身寿险

国华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身故或全残传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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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保单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保单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保单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身故或全残传家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传家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至(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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