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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富满堂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北京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高度残疾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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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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