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守护天使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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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主要提供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和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给付,出险后每年给付一次基本保额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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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则不但于该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且此后每满一年给付一次基金保险金额,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
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全残,则不但于该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且此后每满一年给付一次基金保险金额,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一次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此后每满一年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身故家庭收入 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
残疾家庭收入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此后每满 一年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本附加合同终 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0-5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责任:
5.2.1 本附加合同5.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5.2.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