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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保安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
长期保障至70周岁,保障40种重大疾病,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癌症可额外给付保险金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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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美好的生活七彩纷呈!您可以尽情挥洒才干,畅游丽水名山,尽享天伦之乐,遍尝美味大餐。但对于一切美好生活的基础——健康,您又为它做了多少准备?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紧张繁重的生活压力、不甚合理的饮食结构,让我们的健康越来越脆弱,谁又能避免疾病的侵扰?我们如何面对健康风险?是自己承担,花光储蓄;还是未雨绸缪,风险转移?珍惜健康的您怎能没有一份周到贴心的保障! 
    光大永明为您悉心设计了[永保安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在关键时刻给您充足的资金支持,守护您一生平安、健康!

险种特色


·重疾保障,全面呵护

    多达40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呵护您的健康。为体现女性关爱,我们还将女性特有疾病纳入保障范围,给女性同胞一份特别呵护。
·低廉保费,高额保障
    纯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能以较低的保费提供高额的保障,让您轻松享有保险带来的安心!
·癌症给付 额外关怀
    对不幸身患癌症的病人,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还保留二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份额外关怀和保护让我们将抗癌进行到底!
·三重保障 保驾护航
    重疾保障、身故保障和高度残疾三重保障,全面护航风雨人生。
·家庭保单 特色理念
    灵活独特的“家庭保单”设计,实现对家人的贴心关怀。比如先生可以在自己的保单上为爱妻附加投保。一张保单,全家共享!

承保疾病范围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 急性心肌梗塞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26 原发性心肌病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27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8 多发性硬化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29 严重1型糖尿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30 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31 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且已接受关节置换手术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32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33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34 肌营养不良症
15 瘫痪-永久完全 35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36 终末期肺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7 重症肌无力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38 主动脉夹层瘤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9 植物人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0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注:前25 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内的疾病种类,其余为《使用规范》范围以外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 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上,身故保险金为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 额。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 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高度残疾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 与发生高度残疾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上,高度残疾保险金为您与我们 约定的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 癌症额外给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 们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三年(以下称为癌症 生存期); 3.癌症生存期结束后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 瘤。
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 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 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额外给付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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