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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传世经典2020终身寿险(分红型)

友邦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还有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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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1.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合同的累计保险费*对应比例 (3)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2.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2.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合同的累计保险费*对应比例 (3)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起)至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条年龄错误”、“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八条效力恢复”、“第二十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第二十一条借款”、“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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