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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真i保两全保险

阳光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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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全残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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