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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盈人生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宏人寿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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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身故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含)后,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为保单年度数,下同);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身故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前,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但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

(2)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身故之日发生在合同缴费期满日(含)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为保单年度数,下同);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身故之日发生在合同缴费期满日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但不低于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 (2)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2.3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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