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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中国人寿
60周岁以下从事民航飞行的在职职员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暂时性停飞日补贴和永久性停飞,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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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二十日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90天观察期后)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合同终止;若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后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90天观察期后)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二十日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被保险人非由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十、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民航管理机关飞行管理相关规定(以民航管理机关认定为准);

 

十一、被保险人飞行操控过错导致航空事故;

 

十二、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十三、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以及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十六、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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