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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如意畅行(2.0版)两全保险

百年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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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年/30年/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合同的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20年/30年/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3.3效力中止与恢复”、“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性别错误”、“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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