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40/45/50/55/60/65/70/75/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40/45/50/55/60/65/70/75/80周岁
保障期限: 至40/45/50/55/60/65/70/75/80周岁
责任免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