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20/30年和60/70/80/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5%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40周岁,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4、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10/20/30年和60/70/80/100周岁
保障期限: 10/20/30年和60/70/80/10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