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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D 款

阳光保险
短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可领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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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给付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将按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的3.8%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给付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将按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的3.8%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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