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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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
- 终身年金理财产品,每年可领取保险金,期间可领取一次祝寿金,提供身故保障,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的本合同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保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不给付生存年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自该日起按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所选取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所选取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的本合同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保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不给付生存年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自该日起按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所选取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所选取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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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若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然生存,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的本合同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保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后,不给付生存年金。 |
祝寿金 | 在约定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自该日起按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所选取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所选取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若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按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