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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C款(分红型)+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长城保险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可领取年金、生存金、生日金、满期金,同时对身故和高度残疾提供保障。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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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C款(分红型)保险责任

生日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生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日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59周岁的生日。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7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高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即交即领金

自生效日零时起30日后,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即交即领金”,本责任终止。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照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主险合同的满期日。若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满期日为准。

 

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账户价值的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日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生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日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59周岁的生日。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7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高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即交即领金 自生效日零时起30日后,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即交即领金”,本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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