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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险
专属少儿教育理财产品,18岁起即可领取教育金,25岁以及30周岁可领取创业金和立业金,身故可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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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及2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 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创业保险金

若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立业保险金

若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身故保险金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 (1)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及2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 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创业保险金 若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立业保险金 若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身故保险金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 (1)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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