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翰林保障计划至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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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险
- 专属少儿教育理财产品,18岁起即可领取教育金,25岁以及30周岁可领取创业金和立业金,身故可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及2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 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创业保险金
若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立业保险金
若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身故保险金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 (1)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高等教育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及2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 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
创业保险金 | 若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
立业保险金 | 若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 (1)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