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玖玖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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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保险
-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提供生存金、祝寿金领取和身故保障,高残可领取护理金或特别护理金可免交剩余未交保费,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生存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所交保险费; (2) 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祝寿金、生存保险金之和。 2)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合同有效,且在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有效,且在交费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
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所交保险费; (2) 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祝寿金、生存保险金之和。 2)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合同有效,且在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豁免保险费 | 若合同有效,且在交费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4. 被保险人因疾病、中暑、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