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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C 款(分红型)

阳光保险
中长期年金理财保障,年年领取年金,犹豫期过后额外领取保险金,期满返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免交余期保费,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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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的,我们给付等 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 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 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 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 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的,我们给付等 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 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 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 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 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本条款2.5 款1 中所列举的(2)-(7)项情形;


(2)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4)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5)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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