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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财富一生年金保险

阳光保险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三种年金领取年龄,可灵活选择,期满按基本保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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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我们提供三种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别为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年满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我们提供三种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别为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年满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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