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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福惠康鑫年金保险

恒安标准人寿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生存金及满期金的领取,具有身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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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
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的倒数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
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首期保险费的如下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2 条第三款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间为10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7.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9 次;如果保
险期间为15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12.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14 次。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的倒数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 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首期保险费的如下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 2.2 条第三款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间为 10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 7.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9 次;如果保 险期间为 15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 12.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14 次。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已交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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