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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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险
-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保单生效起可年年领取生存金至87周岁,88周岁可领主险满期金可选择将附加险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成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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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主险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及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年金转换权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账户价值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附加险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转换年金 |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