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20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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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
-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至终身,养老、教育同时具备,返本保障,每年可按基本保额9%领取教育金至18周岁,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少儿教育储备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少儿教育储备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首期少儿教育储备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最后一期少儿教育储备金给付日为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对于投保年龄18 周岁的,少儿教育储备金仅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一次。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 60、65、70、75 或 80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的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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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
祝福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 次祝福金,直至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 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少儿教育储备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 次少儿教育储备金,直至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首期少儿教育储备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 付。若生存,最后一期少儿教育储备金给付日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 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