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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

国华人寿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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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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