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