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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利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国华人寿
中短期保障6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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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6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1至第4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0.5%。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所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此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年复利2.5%累积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4倍基本保险金额;

 

(2)100万人民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见 10.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 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 同时,还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1)4 倍基本保险金额; (2)100 万人民币。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 1 至第 4 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4%给付生存保 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见 10.3)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 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所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 额此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年复利 2.5%累积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6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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