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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

国华人寿
万能型两全保险,主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因意外导致身故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未成年身故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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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60 周岁的,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 万元之和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60周岁的,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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