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项之较高者:
(1) 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的比例;(2) 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减去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 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申请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每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每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