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若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 65周岁),则为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
值的105%与 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 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含 65 周岁),则为
5000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 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若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 65周岁),则为本 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 5000元之和。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 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含 65 周岁),则为 5000元。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