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产品有两个计划,计划A的交费年期为6年,计划B的交费年期为10年。
(1)计划A: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计划B: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本产品有两个计划,计划A的交费年期为6年,计划B的交费年期为10年。 (1)计划A: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生存,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87周岁。 (2)计划B: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87周岁。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单满期日,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的105%支付身故保险金: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保费(无息)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