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趸交即领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
国华人寿
- 专属于老年人投保,长期保障至终身,即交即领,年金可年领或月领,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分红更添惊喜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50-7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有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 给付年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以下三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扣除已领生存金以后无息退还剩余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交保险费,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交保险费,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有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生存,我们于合同 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年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生存,我们于合同 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给付年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在扣除已领生存金以后无息退还剩余的已交保险费, 合同终止; (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发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 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3)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若 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发 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数额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88 周岁 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