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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泰山1号年金保险

国华人寿
专属年金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二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身故可提供保障,期满领取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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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附加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C 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另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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