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六福盈门」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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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
-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满期金和分红金的领取,保障身故、意外身故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升降梯、手扶梯、起火的学校、医院等意外身故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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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短期缴费,长期保障
产品特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已缴保费的112%给付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合同所列情形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所交保费的100%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12%给付满 期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合同约定特定意外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已缴保费400%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