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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

富德生命人寿
生存金分阶段领取,81周岁时一次性领取满期金,保障由意外或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还可享有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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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1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给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 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给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1.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 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81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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