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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满意」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同方全球人寿
4种保险期间可选,包含生存金、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身故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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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6/10/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理财计划

产品简介
 

本计划是一款兼备稳健收益、高额保障、红利增值优势,同时提供实用意外医疗赔付,支持年金转换和保单借款功能的新型理财计划。



保险利益

 

(一)持续给付 超值回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公司将在第3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除满期日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轻松享有超值回报。
缴费期限
保险期间
给付比例
第3个保单周年日
第4个保单周年日及
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两年
六年
9%
3%
三年
十年
12%
4%
五年
十年
15%
5%
五年
十五年
18%
6%
五年
二十年
21%
7%
十年
十五年
36%
12%
十年
二十年
42%
14%
十五年
二十年
54%
18%
 
(二)满期给付 满意多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一次性给付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00%。
(三)高额保障 全面呵护
身故保险金:给付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05%。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享有10倍基本保险金额的高额保障。
(四)意外医疗 实用关爱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供不限次数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单次上限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免赔额50元),累计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免除磕磕碰碰所带来的后顾之忧。
(五)年金选择 养老无忧
领取满期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10年期固定、20年期固定或终身三种年金领取方式,退休生活有效规划。
(六)保单借款 应急之备
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在合同现金价值的80%内向公司申请借款,以备应急之需。
(七)分享红利 更多收益
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现金红利,同时提供累积生息、现金领取和抵缴保险费三种红利领取方式,尽享更多收益。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2.4.1条的“身故保险金”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我们将根据您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我们将按照第2.4.4条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限 保险期间 给付比例 第3个保单周年日 第4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两年 六年 9% 3% 三年 十年 12% 4% 五年 十年 15% 5% 五年 十五年 18% 6% 五年 二十年 21% 7% 十年 十五年 36% 12% 十年 二十年 42% 14% 十五年 二十年 54% 18%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6/10/15/20年

责任免除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2.7.1中的第1条、第2条以及第4条至第7条;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4.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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